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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清零”案市民败诉后不服

标签:流量,清零,市民,败诉,不服  2014/7/25 8:35:06  预览9392

手机套餐流量月尾被运营商默认清零,这一做法越来越受到消耗者的质疑,深圳市民辛老师就此对中国电信深圳电信分公司提起公益诉讼。日前,深圳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辛老师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北京做网站,提起上诉,今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福田区法院:“月尾清零”是人们普遍认知和交易风俗

今年2月14日,辛老师办理电佩服务营业,购买每月49元电佩服务套餐。3月5日,辛老师在被告业务厅打印出语音及数据清单,发现剩余的手机话费及流量已在月尾清零。辛老师认为被告的举动已紧张侵犯本身的正当财产所用权及使用权,于是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已购买但未使用的手机剩余流量或给予现金补偿网站排名优化,并制止手机月尾流量清零的举动。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服务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营业登记单后,原、被告即形成了正当有用的电佩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包月套餐月尾剩余流量能否清零”,流量是运营商经由本身的网络商标驳回,消费肯定的成本,所产生的信息服务。通讯行业全程全网的服务特征决定了它即使不消耗、不生产也会损耗成本,流量的计费、网络的维护、客户的服务等工作都消费成本,只要消耗者选择了流量服务,这些成本就会存在。包月制现实上是一种考虑了成本和收益的营销体例,在包月制的营销体例中,出售服务的一方以月为单位计算成本,接受服务的一方也是以月为单位付出服务费。“月尾清零”是当今人们的普遍认知和交易风俗,除非分外约定,否则不能简单地认为本个服务周期里没有效完的流量就可以当然地留给下一个服务周期使用。

另外,被告有多种套餐为消耗者提供服务,客观上尊重了消耗者的选择权和知足了消耗者的不同需求,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履行了响应的告知任务,不存在对消耗者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综上所述,“包月套餐月尾剩余流量清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上诉:运营商单方面“清零”是侵权举动

原告辛老师认为,福田区法院认定“包月套餐月尾剩余流量清零”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是认定事实错误,于是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

原告指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营业受理单中,并没有关于手机月尾流量清零的约定,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上诉人手机月尾流量清零的事实,根本没有履行告知任务。

其次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手机月尾流量清零的举动是侵犯上诉人的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亦未明示或自动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单方面在月尾清零上诉人已购买但未使用的上网流量,是侵权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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